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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《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(试行)》的通知

鄂医保办〔2023〕42号
2023-10-12

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《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(试行)》的通知

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《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(试行)》的通知

索 引 号MB1947642/2023-26642分 类社会保障
发布机构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成文日期2023-10-11
文 号鄂医保办〔2023〕42号效力状态有效
文件名称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《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(试行)》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-10-12

各市、州、直管市、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 、 财政局,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、州、直管市、神农架林区税务局:

现将 《湖北省 城乡 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管理经办规程 ( 试 行 ) 》 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,请及 时反馈。

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湖北省 财政厅办公室

国家税务 总 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

2023年 10 月 1 1 日

(此件公开发布)

湖北省 城乡 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管理经办规程 ( 试行 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文件依据。为 有效提升城乡居民 基本 医疗保险(以下简称居民医保)参保管理 工作质效,根据 《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 印发 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〉的通知》 ( 医保办函〔 2021 〕 11 号 ) 《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》 ( 医保发〔 2020〕33号) 《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》 ( 医保办 发 〔 202 3 〕 1 5 号 ) 《湖北省人民 政府关于 城乡 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的实施意见 》 ( 鄂政发〔 2017〕9号)《 省 医保局 省 财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税务局 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 实施 意见》 ( 鄂 医保发〔 2020〕 8 3号)等 政策规定,结合 实际制定本规程。

第 二 条 适用范围。本规程适用于 各级医保、 税务部门 办理 居民医保 参保登记 、 征集缴费等 相关业务。

第 三 条 主要内容。各级医保 和税务部门 按照本规程落实好 居民医保 参保管理工作,为 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、居民医保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和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,提供优质高效的参保 登记和征集缴费 服务。

第二章 参保登记

第 四 条 信息登记。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,均纳入居民医保覆盖范围。办理 居民 医保参保登记业务,不受户籍地限制,各级医保 经办 机构要确保登记信息 准确,记载 完整。

登记 信息: 包括 参保人姓名、身份证号码、性别、家庭 住址、联系 电话 、银行信息等基本 信息。

身份 识别码: 原则上以 居民 身份证 号码作为参保的唯一识别码。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、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凭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》、护照、《台湾居民 来往大陆 通行证》或 《 港澳居民来往 内地 通行证 》 等 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参保登记。

办理 流程: 由本人或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居住地或户籍地村(社区)、乡镇(街道)等医保经办机构,或通过“鄂医保支付宝小程序”、“湖北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”、“鄂汇办 APP”、“湖北政务服务平台”等网办 服务渠道 办理 参保登记。

第 五 条 特殊情形处理。

1. 新生儿参保登记。新生儿凭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有关证件资料,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 或新生儿本人户籍所在地 办理参保登记,应 纪录 新生儿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基本信息。新生儿暂未取得户口簿等身份证明 的,可用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编号作为参保识别码办理参保,取得身份证明后应及时变更身份信息。

2. 高校 学生(大中专 学生,含全日制研究生 )参保登记。高 校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,新生入学后应 及时 办理参保登记,以学校为单位管理参保关系,学生为特殊人员的,鼓励 在特殊人员身份认定地参保。

义务教育阶段、学前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生参保登记按现行办法实施。

3. 特殊人员( 即 享受 资助 参保 人员 )参保登记。原则上在身份认定地参保。各级医保 部门应在集中缴费期开始前,按照特殊人员身份认定部门认定结果,完成下年度特殊人员参保登记和身份标识。在集中缴费期内新增、减少特殊人员,实行 动态调整。集中缴费期后新增特殊人员及时参保并做标识。省级 获取相关资助部门 数据后 在省医保信息平台 展示人员身份信息供各地查询参考,由各县(市、区)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并标识身份信息。逐步实现 省级交互并统一标识。

每年 8 月 1 0日前,各 市 ( 州 ) 医保部门 收集所辖 县(市、区) 各类 特殊 人员 个人缴费和 资助缴费标准,以市 ( 州 ) 为 单位统一特殊身份 资助 优先级,提交省医保需求平台,同级税务部门 配合做好特殊人员缴费标准信息系统征收配置需求提交。8月 15 日前各 县(市、区) 完成本辖区特殊人员 参保登记 和身份标识。进入集中 缴费 期,数据环境维护成熟 后由市 ( 州 ) 统一 提 交 发布 需求,启动 当地 特殊人员缴费。

第 六 条 信息查询。各级医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加强参保征缴信息交互,确保参保人权益记录完整准确 、 查询方便,医保、税务等部门采取多场景、多渠道,为参保人提供 线上线下便捷 查询、 《 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凭证 》《 完税证明 》 打印服务。

第三章 参保 关系

第 七 条 重复参保。

1. 同一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区同一缴费时段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,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,也可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参保地。

2. 学生重复参保,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。

3. 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 (含一年)的,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。

4. 参保人在一地以普通居民参保、一地以 特殊 人员重复参加居民医保或两地同时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的,在征得参保人同意后,确定 参保地。

5. 非全日制、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,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,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。

6 .同身份 证件号码且不同姓名的重复参保信息,应核实确认是否为同一人,为同一人的可直接办理人员合并;不为同一人的,应协同参保人 、 其他 统筹区、有 关部门 做好 正确 医保权益记录。

7 . 因各种原因形成的重复参保,各级要按照规定有序清理,保留一个参保关系的同时应及时 暂停 重复的参保关系。

第 八 条 参保 衔接。参保人因 就业形态变化、跨统筹地区 就业 、户籍或常住地变化,需跨制度参保的,各级医保 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提供便利。

1. 参保人员已连续 2年(含2年)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,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,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,省内参保信息通过省医保信息平台记载的参保信息直接判断 、 省外参保信息可通过转移接续或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判断 近 2年参保状态,中断缴费 3个月(含)以内的,可按补缴经办时的缴费基数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,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,缴费当月即可在 新参保 地按规定享受待遇,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。

2. 中断缴费 3个月以上的,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。

3.参加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终止后3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,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,3个月以后参保缴费的,可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。

4 . 参保人住院治疗过程跨自然年度时,按照出院日期 对应的参保统筹区保障 医保 待遇。

第九条 费用补缴。除第八条所述人员和新生儿外,原则上集中缴费期外不予补缴当年居民医保费。特殊困难人员按照医疗救助等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条 待遇等待期。为补缴 当 月 1日起,至等待期满当月最后1日止。

第四章 变更登记

第 十一 条 信息变更。各 级 医保经办机构应受理参保人信息变更申请,审核 相关佐证材料,同时在 医保信息平台 完成信息修改。

第十 二 条 暂停参保。因就业、 入伍、 迁徙、判刑等原因 需 办理居民医保暂停参保业务的,各级医保 经办机构应 展示上述暂停原因选项供参保人提出申请,并 根据参保人申请及时受理,在 医保信息平台 办理居民医保暂停参保,参保登记状态为“暂停参保”。

第十 三 条 终止参保。因死亡、移民国 (境) 外等原因 需 办理居民医保终止参保业务的,以及医保关系转出的参保人员,各级医保 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人申请,办理居民医保终止业务,参保登记状态为“终止参保”。

第十 四 条 参保地 变更。办理 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时,存在 其他统筹区 职工医保 或居民医保为正常参保状态 的,医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人 暂停 原参保关系后再申请办理。

第五章 征集 缴费

第十 五 条 缴费标准。按照国家和省发布缴费标准实施。

第十 六 条 集中缴费期。居民 医保 实行年缴费制,原则上每年 9月至12 月 缴纳次年医保费。

第十 七 条 居民医保费用征收。在集中缴费期内,各级医保 部门 为参保 人 办理参保登记后,参保人 应通过 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 及时 足额缴纳医保费。集中缴费期外 需缴纳医保费的,由医保经办机构认定其能否缴纳该时段医保费和缴费金额,可以缴费的核定生成征集单实施缴费。

第十 八 条 新生儿医保费用征收。新生儿出生当年参保缴费手续原则上按当地政策规定办理,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。

第十 九 条 高 校学生医保费用征收。原则上 高 校学生应以学校为单位,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前缴纳 次年医保费用,按 自然年度享受医保待遇,各 高 校医保 管理 人员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集中代缴。

第 二 十条 特殊人员 个人缴费。各级医保 部门按 资助政策就高不就低、不重复资助、 个人缴费最低原则确定特殊人员缴费身份信息,通过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推送至税务部门后,个人、村(社区)或相关资助部门统一实施缴费。

第 二 十 一 条 特殊人员资助缴费。各级医保 部门 联合 税务部门 推动 资助参保部门及时划拨资助参保费用,并于征收当年度 6月30日前划账到位。

集中缴费期后纳入特殊人员范围未参保的,各级医保 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和资助部门继续做好个人缴费和资助参保工作,确保按规定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。

已按特殊人员身份享受参保资助政策的,且个人已缴费参保的,当年缴费年度内不因身份变更实施退费、不重新按新的特殊身份享受缴费资助。

第二十 二 条 医保退费。已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,在集中缴费期内因变更参保地、死亡、就业、重复参保等原因需退费的,可依申请办理退费。办理退费时,由参保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,医保部门依据税务部门传递的信息审核其是否符合退费条件,审核通过的及时办理退费,审核未通过的应 及时向缴费人 反馈原 因。进入 待遇享受期后 或已经享受医保待遇,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,除已在集中缴费期内事实存在重复参保、死亡、就业等情形外,不予退费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二十 三 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,与 其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地方,以本规程为准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,从其新规。

第二十 四 条 本规程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附件: 1.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

2.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信息变更 、 暂停或终止 登记表

3. 社会保险费退付申请表(缴费个人)

4.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办理流程

5 .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费退费流程

相关附件:

  • 鄂医保办【2023】42号 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《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(试行)》的通知.doc
  • 鄂医保办【2023】42号 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《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(试行)》的通知.pdf
  • 附件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.docx
  • 附件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变更、暂停或终止登记表.docx
  • 附件3 社会保险费退付申请表(缴费个人).docx
  • 附件4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理流程.docx
  • 附件5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流程.doc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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